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628号之一
原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7UCE92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富乐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65265188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S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运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38820663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运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运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44元,由原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