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肖锐与***,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427-1号
原告肖锐,男,生于1978年10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生于1964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期纳街。现住丽江市永胜县环城东路65号,联系电话:0888-6525688。
法定代表人古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锐与被告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锐撤回对被告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72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32.5元,由原告肖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