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公司,住永胜县期纳镇期纳街,组织机构代码21924057-8。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永胜县满官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确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20执2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克中
代理审判员陆世雄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