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明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5执异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明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收到本院《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已经提出异议,不再另行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申请撤回异议,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异议人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强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