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2373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瞿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苗、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玉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倩
审 判 员  桑成林
人民陪审员  董朵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马 青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