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知民初232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受理案件后。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