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知民初233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负责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66号。 负责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青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向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