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831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