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109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晋01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一、由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00000元;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431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四、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2月15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仅有微量银行存款,已对其账户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本院账户。
3、本院已按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杨晨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如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月内提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要经全
审判员 姜俊峰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