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21民初837号
原告: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赵家堡工业园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艺,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工业集中区(城东镇戚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广晶,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到庭参加诉讼。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机床产品委托定作(销售)合同》;2、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向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00000元及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7080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并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3、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2日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签订HD201901-A012号《机床产品委托定作(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开卷校平剪切机组”产品。合同约定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100000元,2019年2月4日之前再付200000元至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账户,合同生效。2019年5月5日前设备到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工厂,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制造完成后,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工厂验收无异议后办理付款,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发货。逾期交货的,按日0.05%承担违约金。争议解决为向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后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00000元整,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晶于2019年6月20日表示其无法完成对产品的承揽加工,并承诺退回300000元预付款,但至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并未退,也并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次尝试与其沟通,但都以失败告终。综上,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且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的行为给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围绕本案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一、《机床产品委托定作(销售)合同》一份;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三、承兑汇票一份;四、借据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2日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HD201901-A012号《机床产品委托定作(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开卷校平剪切机组”产品,价款1350000元,乙方负责运输,运费合同总价中支付;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所付款应直接汇兑至乙方账户,现金凭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支付,甲方预付叁拾万元作为设备预付款(甲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乙方壹拾万元),2019年2月4日之前再付贰拾万元至乙方账户,合同生效,如支付延期,交货期顺延;2019年4月10日由平安租赁付壹佰万元设备款,剩余伍万元整质保金在调试完成一年(发货后13个月,已先到为准)满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付清,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制造完成后,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工厂验收无异议后办理付款,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发货;违约责任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依合同法向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交货或逾期提货,按日0.0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0元整,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晶于2019年6月20日给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该款项为帝旺公司订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设备,于2019年1月份作订金付给了恒鼎公司,因恒鼎无法完成合同产品,故由法人代表本人出具借据,还款期限:2019年9月后每月还捌万元整(共计还叁拾万元整)。借款人刘广晶2019年6月20日于太原”。但过后至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未向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退预付款项,为此,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床产品委托定作(销售)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预付货款,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明确表示无法完成合同产品,并约定从2019年9月后每月还80000元,共计还300000元,但过后却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解除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机床产品委托定作(销售)合同》,并由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向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无法完成合同产品情况下的违约金,故不予支持。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机床产品委托定作(销售)合同》;
二、由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300000元。
三、驳回山西帝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武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