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2816号
原告:江苏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苏淮高新区实联大道东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晨,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医华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31号2号楼4层2-4-1至2-4-5,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2002。
法定代表人:孙家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医华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73元(原告已预交9073元),减半收取4536.50元,由原告江苏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