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鑫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4722号
原告南京鑫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希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鑫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鑫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鑫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南京鑫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孙苗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