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2民初666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
原告:***,男,生于1966年8月8日,汉族。
被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系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科,系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甘肃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佩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18年10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常乐电厂配电区工程土石方开挖作业队(班组协议)”所涉基础开挖款88879.15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撤回2018年10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常乐电厂配电区工程土石方开挖作业队(班组协议)”所涉基础开挖款88879.15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撤诉部分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具体数额在判决书中确定。
审判员  侯光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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