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377号
原告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环冷机除尘器项目商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420万元,其中设备材料款200万元、安装施工款220万元。原告提供产品,并负责与产品有关的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内容。虽然安装施工款在合同价款中占比超过50%,但是商务合同的核心是买卖,安装施工仅是被告为了实现原告购买设备的合同目的,双方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恰
书记员张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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