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379号
上诉人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星永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当事人的诉求及《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环冷机除尘器项目商务合同》等证据来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环冷机除尘器项目商务合同》中第16.1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