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辖终272号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3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辖权。同时,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乙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此条款中的甲方即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柔性矿物绝缘防火电缆买卖合同(一期)》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提交“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了原告和被告住,选择了原告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审原告向其住。本案原审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管辖异议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收到本裁定七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交纳。该费用为原审法院裁定遗漏内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审判员安静审判员苍*
法官助理鹿传亮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