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622号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飞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3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建筑安装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柔性矿物绝缘防火电缆买卖合同》(下称《电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且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组织初步验收。该条实际上确定了交货地点为中铁建筑安装公司工程现场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本案应按照约定的交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大连飞腾公司对于中铁建筑安装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飞腾公司依据《电缆买卖合同》等证据,以中铁建筑安装公司欠付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中铁建筑安装公司支付货款383400.42元及利息等诉讼请求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铁建筑安装公司(买方、甲方)与大连飞腾公司(卖方、乙方)签订的《电缆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①种方式:①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鉴于中铁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电缆买卖合同》存在明确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中铁建筑安装公司关于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王元审判员***
法官助理*楚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