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执128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85114K。
法定代表人:谭智。
委托代理人:余晓君,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皓业科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田头岗二路一横街****3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076424。
法定代表人:林展健。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皓业科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3732.26元,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车辆档案(该汽车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置),查封车辆档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执行款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闾飞霞
审判员 洪 勇
审判员 黄游荧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钟燕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