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16622号
原告:广州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中路**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谭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丽、蔡金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领峰建设有限公,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号之**(**栋)**房房。
法定代表人:吴书华。
原告广州市**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领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邵巧玲
审判员 陈传岳
审判员 陈伟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