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终7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女,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上诉人上海同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一(民)初字第5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同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以已与**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同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周 荃
代理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