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生态移民局、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277号
原告:赤水市生态移民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国投大厦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1MB1B452358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2层1-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1960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赤水市生态移民局与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赤水市生态移民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水市生态移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