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3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园3号楼第12层1-10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1963P。
法定代表人:李仲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4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488739.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虽有开户信息,但无可用余额,但账户均已被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正安县杨兴乡素容食杂店、刘素容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仲业纳入限制高消费令系统。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488739.55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4执27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管维东
审 判 员 焦 苑
审 判 员 蒋德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相远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