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睎成岗、普定县定南办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209号
原告:***,男,1967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普定县定南办事处,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
被告: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0900322219603P。
本院在审理本院原告***与被告普定县定南办事处、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熙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礼兰
书 记 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