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2层1-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凤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上诉人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2民初1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黔冠公司上诉称,1.根据***提供的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仲裁管辖,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该案应当通过仲裁解决而非诉讼解决。2.一审法院认为铜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商事仲裁,没有证据证明。3.***的诉请是要求就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明显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依法首先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2民初1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铜仁仲裁委员会受理或驳回***的起诉。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案涉工程位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向铜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铜仁市仲裁委员会非商事仲裁机构,且双方亦未达成新的补充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黔冠公司提出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亚
审 判 员  田 芳
审 判 员  刘世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正雷
书 记 员  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