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黔西南州新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01诉前调书15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弋、黄庭虹,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新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机场大道富瑞雅轩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22158790R。
法定代表人:陈鸿。
被告: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2层1-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19603P。
法定代表人:李凤群。
被告:兴义市万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洒金街道洒金大道中段兴义市万峰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综合业务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QKET2H。
法定代表人:杨安明。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陈鸿,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新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万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原告***以陈鸿已将劳务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谢贤斌
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