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0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19603P。
法定代表人:李仲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52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法律文书款51000元;二、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此次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几辆,本院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相关人员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5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