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8782号
原告:**财,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烈变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凤群。
被告:仁怀市申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堰塘坎村。
法定代表人:孙治新。
原告**财与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申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宦秋红
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