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宣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4882号
原告:南宁市宣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1109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斯,该公司法务。
被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吴亚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宣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宣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宁市宣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南宁市宣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