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矿测绘院与盐津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623民初1513号

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吴亚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津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双虹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邱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以下简称云南测绘院)与被告盐津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津公共基础建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测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津公共基础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280000.00元;2、由被告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9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292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J201602的《测绘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就盐津县水田新城沙锅厂片区提供测绘服务,测绘总面积约2.8平方公里,测绘工程总费用为280000.00元。《测绘合同书》第九条约定:乙方(原告)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作为启动资金;乙方将全部测绘成果交付甲方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在乙方给甲方提供剩余工程款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所有结算尾款“。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甲方(被告)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了测绘义务,并于2017年7月24日将测绘成果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盐津公共基础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原告云南测绘院与被告盐津公共基础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YJ201602的《测绘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测绘区域位于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水田新城沙锅厂片区,测绘总面积约2.80平方公里。执行技术标准:标准名称为《工程测量规范》,标准代号为GB50026—2007,标准级别为国标,项目名称为1:5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工程费按双方认可的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结算,即每平方公里100000.00(含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其测绘约2.8平方公里,总费用为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若测绘面积有增减变化,最终以实际测绘面积乘以单位结算。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乙方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即84000.00元整)作为启动资金;乙方将全部测绘成果交付甲方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在乙方给甲方提供剩余工程款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结算尾款。成果交付:1、测量技术设计书2册;2、测量技术总结2册;3、控制点成果表(3套坐标系)2册;4、控制点展点图1套;5、测区1:500数字化地形图2套;6、测区1:500数字化地形图(城建坐标)1套。违约责任: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测绘工作,并于2017年7月24日将测绘成果(1、技术设计书2本/套;2、技术总结书2本/套;3、控制点成果表2本/套;4、控制点展点图2本/套;5、测量平差报告2本/套;6、检查报告2本/套;7、仪器鉴定证书2本/套;8、接合图表2本/套;9、标准分幅图(共151幅)1本/套;10、地形总图及以上资料2本/套。)交付给被告盐津公共基础建设公司,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云南省地矿测绘院资料发出清单》中已签字盖章确认,对交付成果未提出任何异议,且至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2019年7月8日,原告委托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黄娜律师向被告邮寄发出律师函,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已签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测绘合同书》(合同编号YJ201602号)、《云南省地矿测绘院资料发出清单》、律师函、律师函邮寄凭证、签收信息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云南省测绘院与被告盐津公共基础建设公司签订《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测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交付被告,且被告在资料交付清单中已签字盖章确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测绘费的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测绘费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支付测绘费的民事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测绘范围、测绘面积及测绘总价款,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测绘费28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在《测绘合同》中已有约定,且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测绘费的行为早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主张自交付测绘成果之日起(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被告应以2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年利率为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260.0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盐津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测绘工程费280000.00元、违约金29260.00元,共计309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9.00元,减半收取计2969.50元,由被告盐津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牟城篥

书 记 员  林泽花

附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