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与个旧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1民初1288号
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建设路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个旧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阳山大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西路建设广场31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润泽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与被告个旧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93元,由原告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刘 奕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