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290号
原告:南宁市规划服务中心,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天筑鑫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198323672F。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恒,广西融荣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碧水天和B区3号楼二层办公室,住所南宁市良庆区碧水天和****楼**办公室86XH。
法定代表人:姚建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妮,广西金桂北斗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笑雪,广西金桂北斗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宁市规划服务中心与被告南宁金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 晖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詹 妮
书 记 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