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6083号
原告: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18号。
法定代表人:侯毅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军,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若增。
原告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贸金环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