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963号
原告:北京金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王各庄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金勇。
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若增。
原告北京金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金龙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龙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龙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