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昌水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711号之一

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谷殿杰。

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路口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2106XT。

法定代表人:朱若增。

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10日,原告以被告给付货款16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