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昌水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711号之二

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谷殿杰。

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路口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2106XT。

法定代表人:朱若增。

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