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711号
申请人:***(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谷殿杰。
被申请人: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路口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2106XT。
法定代表人:朱若增。
原告***(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昌水建筑公司名下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昌水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中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