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

***与北京昌水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122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占英,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吴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若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昌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忠会
书 记 员  王京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