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经济开发区4号。
法定代表人:苟永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正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市民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坪乐镇。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民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遵义市民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执行,已达成和解。2019年6月30日,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民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000.00元,承担受理费462.00元,执行费5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