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官仓镇宏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民初4929号
原告: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绥阳县经开区四号路。
法定代表人:苟永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女,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公司员工。
被告:桐梓县官仓镇宏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桐梓县官仓镇公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邦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官仓镇宏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