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0323执473号
申请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绥阳县经济开发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苟永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3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吴坤潜
审判员 郭凤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成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