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0323执473号

申请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绥阳县经济开发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苟永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3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贵州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吴坤潜

审判员  郭凤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成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