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执1790号
广州市艾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派公司)与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9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艾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978元并承担以工程款1139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大贺公司未履行判定的义务,故艾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受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盛云峰审判员***审判员彭鸣俊
法官助理杨校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