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2民初556号
原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绘,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01日,小学文化,住康乐县,农民。
原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责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照同期年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长建公司受政府委托施工石墩至二郎庙公路建设工程,被告***家的墓地在道路建设规划中,被政府征收,因征收补偿费迟迟未到位,墓地搬迁严重延迟,导致原告道路建设施工困难,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经五户乡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项目负责人在同年4月21日协商决定,由原告长建公司向被告***借款17000元用于搬迁被告***家的墓地,待被告***拿到政府搬迁费后立即归还原告长建公司借款。后经原告长建公司了解,政府搬迁费于2019年7月23日拨至被告***账户,原告长建公司多次找被告***索要17000元借款,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经原告长建公司找人多次调解,被告***至今分文未偿还。综上所述,原告长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请,谨请依法受理,支持原告的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7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补偿被告***土地平整费1500元。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仲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高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