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高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1352号
原告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吴寿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高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刑振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海高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ー百四十五第ー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即125.50元由原告德令哈拓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国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