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517号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5号楼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3769051XP。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序言,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经开路6号1幢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6.43元,减半收取3073.22元,由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安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宇犁
书记员张铃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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