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5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1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960864元。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2021)京0111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9608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