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1057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医疗器械检验中心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男,润华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银座奥特莱斯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女,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中泰证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男,1941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工人报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男,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济南天桥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站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女,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站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槐荫恒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3年8月27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女,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中国重汽集团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5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通力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于202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联合通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79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0)25号文件和《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通知济住改字(2020)5号文件,以下简称两《通知》,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以下简称本**)业主对加装电梯事宜进行商议表决,本**共有12户业主,有11户业主表示同意加装电梯,其中102一户不同意。根据两《通知》要求本**增设电梯已获得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了公示、备案、审批一系列程序,电梯的增设程序公正、合法。2022年3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加装电梯项目备案公示》,本**加装电梯的施工得到了行政许可。***作为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老楼加装电梯合同》,约定施工期限90天。2022年6月15日第三人电梯公司开始入场施工,当天上午8点左右,遭到被告***、***百般阻挠,110闻讯出*,制止了事态扩大。第三人至今被迫停止施工。仅当天七名施工人员误工费、餐费损失合计2792元。另外,本小区属于济南市老旧小区,2022年3月济南市在本小区进行了污水管道、弱电线路的改造工程,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为避免污水管道及弱电管道与加装电梯用地重叠,通过与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的相关单位协商,同意更改施工方案将污水管道、弱电管道绕开电梯用地。但在施工过程中,一楼102业主进行阻扰不同意绕开电梯用地施工,被迫又恢复到原施工方案,致使污水管道及弱电管道与加装电梯用地重叠。导致加装电梯改造污水管道及弱电管道费用增加了2万元,给同意加装电梯业主造成了2万元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287条、第288条之规定,原告加装电梯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应当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不应阻挠施工。原告对其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为某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共同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诉主体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当中前六位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合法的《房屋权证》或《不动产所有证》以证实原告房屋是否是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因此共同共有人也应为本案当中的原告。所以原告的主体不符。(二)有明确的被告;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当中的两被告在市中区二七新村中街XX号X号楼X-102号没有任何的产权,原告无任何依据对答辨人进行诉讼。(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该法律规定:所有原告所诉的案由为相邻关系,在起诉状中原告以载明两被告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济南市市中区××村××号楼××号,答辩人在市中区二七新村中街XX号X号楼X-102号无户籍,原告所诉两被告阻挠第七原告(电梯施工方)进行施工如如第七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阻止了第七原告的施工应按照停止侵害纠纷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答辩人与第七被答辩人也无相邻关系,因此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不符。(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原告所诉的相邻关系如出现两被告进行组织施工而造成治安问题应由公*机关进行处罚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二、被答辩人第二项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七被答辩人的第二项共同的诉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792元”。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答辩人前六位应举证两答辩人给六被答辩人造成的22792元的经济损失并负有举证责任,如对第七被答辩人进行“赔偿”但七被答辩人是共同的诉求,人民法院如何判决?是每位被答辩人都请求赔偿,还是22792元被答辩人共分?如赔偿给第七被答辨人其事实没有发生,二七中街28号4号楼二**门前还是一片空地,第七被答辩人至今也沒有设制侵害物怎么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合同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第七被答辩人按排100人到现场难到也让赔偿吗?所以全体被答辩人第二项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三、对于当前的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电梯楼与无电梯的楼房价格差距很大,如在一二楼设置上障碍物就会使一二楼房屋今后出售造成贬值。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政府部门的有关批示只是同意可以进行改造但 未批示可侵犯一二楼的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被答辩人对安装电梯后发生的电梯质量问题,电梯用电问题,交付给哪一物业公司管理问题,造成电梯运行人身伤害谁来承担的问题,今后的某护保养的问题,以及今后电梯而造成的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侵害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任何的合同要约。综上答辩: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所有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尊重法律的尊严。 被告***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答辩人与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102号产权人系公公与儿媳妇关系,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所陈述的“2022年6月15日第三人电梯公司开始入场施工,当天上午8点左右,遭到被告***、***百般阻挠,110闻讯出*,制止了事态扩大。”与事实不符2022年6月15号答辩人与妻子***到儿媳妇家中去探视孩子的子女,突然在孩子的门前出现了一帮好似匪徒一样的民工,***在不了解情况下怕生人伤害孩子因此到门外进行质询,那帮民工不由分辨想推开***并将***推到在地,答辩人闻声急忙赶出去扶起妻子***,因为***患有心脏病答辩人怕出现意外,因此让***坐在原地冷静一下并拨打了110待公*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被答辩人施工手续不全因此责令被答辩人停止施工,答辩人没有参与没有阻止阻扰本案的第三人进行施工,因此追加答辩人为被告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追加的被告**是答辩人的儿媳妇、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102室产权人为**。不是被答辩人追加的**。被答辩人所诉的***、***、***在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102号没有户籍不是长期居住人,本案当中被答辩人所诉的主体全部不符,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答辩人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的诉讼无任何的事实与理由,据答辩人所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第一次开庭,因被答辩人所诉的被告不是明确的产权人因此暂时中止了开庭,第二次所诉又将答辩人的姓名写成“**”主题以不符。不知为何又追加了答辩人作为被告,因为答辩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发生,根据被答辩人所诉的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不清楚,所有原告及第三人在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中街XX号X号楼X**加装电梯没有任何人通知过答辩人,答辩人也没有接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管会各部门的通知。所有的原告及第三人也未向答辩人交谈过此事,答辩人也从未阻扰被答辩人的行为,更谈不上阻止被答辩人进行施工。答辩人与所有的原告素不相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今天成为了本案的被告,请被答辩人拿出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证明答辩人是本案的“明确被告”。答辩人家庭成员即使阻止加装电梯是因为所有的被答辩人没有给答辩人协商在答辩人房前加装妨碍物,因为产权是答辩人个人独有。任何人无权代表答辩人做出任何的决定,因此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从未和答辩人接触的情况下,让答辩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造成的后果,答辩人不放弃向所有的被答辩人主张权利,以消除影响,因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某护法律的尊严。 第三人联合通力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意见,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被告应停止阻挠施工,被告答辩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的父母。***、**系夫妻关系。**系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102室房产所有权人。***、***、***、***、***、***分别系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601室、602室、502室、401室、402室、302室房产所有权人。**、**、**、***、**分别系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501室、301室、202室、201室、101室所有权人。2020年11月,除**之外的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其他11位业主在一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在该**增设电梯。该协议书的意见合计一栏载明:“本**总户数12户,建筑面积1324.2平方米;其中同意增设电梯11户,建筑面积1222.2平方米,分别占本**总户数的92%,总建筑面积的92%;不反对不参与的0户,反对的1户”。该协议书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协商情况及结果一栏载明:“本**共有居民12户,同意安装电梯并签字的11户,其中有1户虽然签字,但是表示不太满意。102户坚决不同意。以上均属事实。经过了三次协调会,一次电话通知了解。”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该栏盖章确认。2021年4月30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编号为[2021]-03-172号的“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具体内容为:“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全体业主:你(单位)申请位于市中区的《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加装电梯》(收文[2021]-6-330号)已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经审查,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济住改字[2020]5号)中规划审查要求。项目实施须妥善处理交通、邻里矛盾等相关事宜。”2022年1月,山东省华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市中区二七新村街道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在该小区公告栏进行了公示。2022年3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对市中区二七新村街道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了备案公示,工程受托单位为联合通力公司。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济南市公*局市中区分局二七新村派出*所接到**报*称因安装电梯,一楼业主2人阻止施工。出*结果为责令停工,协商好再施工。联合通力公司施工人员当天在施工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存在阻挠该公司加装电梯施工的情况。 被告***提交对**、**、**、***之女**所做的民意调查表各一份,四人在调查表中均选择不认识委托代办人***,没委托律师,不清楚加装室外电梯电费交纳和物业某护,不坚持付费安装室外电梯,起诉一楼业主并非本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份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本案中,被告***对业主**、**、**、***之女**所做的民意调查表系其私下所制作,即使该表上的签字真实,也不能否定由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该**业主协商而形成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11户业主签字同意的效力。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已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符合规划审查要求,且已进行了相关公示,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法定程序。虽然被告**未签字同意加装电梯,但是基于相邻关系,应当为加装电梯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被告***、***、***作为**的亲属,亦应负有上述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阻挠、妨碍,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也存在阻挠、妨碍加装电梯施工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阻挠、妨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主张的施工人员误工费、餐费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更改施工方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既未举证证明该经济损失已实际产生,也未举证证明该经济损失与被告有关,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获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停止对二七中街XX号X号楼X**加装电梯施工的阻挠、妨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负担27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