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8647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李淑玲,女,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天桥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小区2区3号楼3**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淑玲与被告**、**、***、***、***、第三人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淑玲于2022年7月1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淑玲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