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5670号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5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三组6栋3层6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