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4867号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小区2区3号楼3**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