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84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59101324J,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 晶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